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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增值税以哪份文件为准?)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8 08:37:37    

我国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呢?依据是什么呢?今天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前者制定者为国务院,效力位阶为行政法规,后者制定者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效力位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导读与释义》中亦释明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进行授权,授权的效力仅指向国务院而非其他机关。被授权机关对于被授予的权力,只能按照授权的决定去认真行使,而无权将授权事项再转授予其他机关。如果被授权机关不需要该项权力或者无力行使该项权力,可以向授权机关提出,由授权机关制定法律或者决定收回该项权力。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政府等”。可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能将相关事项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无权授权其下属机构制定相关规范。也就是说:1、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仅国务院可在接受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制定相应行政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不可能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相关规范,亦不能被国务院转授权制定相应规范,该《公告》应为无效;2、从效力位阶的角度来说,《公告》的效力位阶显然低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之效力位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公告》不得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抵触。

综上所述,增值税税率应该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为准。然而实务操作中,实际以《公告》要求为准。

这样的混乱并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麻烦,但从另一方面讲,这完全是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决策者能认真对待每个政策,做好衔接,让我们国家的规范体系更合规化、更逻辑化、更完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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